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03号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第1条释义)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见第2条释义)抵达目的地后,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度内到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造成任何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行为;
(二)被保险人托运的个人行李置留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
(三)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目的地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托运行李延误情况并取得有关行李延误的证明文件;
(四)非该次旅行时托运的个人行李;
(五)被保险人的行李中含有禁止托运物品;
(六)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七)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行李延误;
(八)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九)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发生日期、托运行李跟随航班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抵达机场或者站点的计划抵达时间和实际抵达时间证明、行李延误的原因以及领回托运行李的时间等信息;
(四)公共交通工具票据的原件;
(五)托运行李的凭证原件;
(六)若是公务出差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公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释义
1、托运行李:
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2、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本附加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第八条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